租賃契約「這狀況」須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民眾都有在外租屋的經驗,而且必須在承租時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租賃權益,但大家可能不知道,契約書上如有房東收到押金或租金時的簽名或蓋章,依規定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本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便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如果房東是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收取租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可免貼(繳)印花稅票喔!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張三於簽約後,在房客李四所留存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空白處及附件「房屋收付款明細欄」分別記載收到押金4萬元及租金2萬元並簽名,此時,張三應繳納印花稅240元(6萬*4‰=240元)。

  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5-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