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移轉免徵,修法進度報您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有關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者,應比照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積極擬定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今年度4月15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至立法院審議。

   於修法期間,民眾如申報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請依法提起復查程序」,變成稅捐核課未確定案件,本局將逐案列管,俟修法完成後,如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符合免徵規定者,將已繳納之稅款辦理退還,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詳細資訊請參考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f83e7dca296421d8e7d31d214101722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5-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