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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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欠稅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收費停車格停車、或被警察機關以超速等行車違規當場取締或逕行舉發,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該局提醒義務人,如經濟狀況困難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請速至行政執行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間如期繳納者,尚難認為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所稱「滯納期滿」之情形,從而於各該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無該條項處罰規定之適用。

更新日期:110-05-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