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水災泡水受損車使用牌照稅可現金退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或無法再使用,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修車廠之修復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因淹水受損停駛者,可按停駛日數退還使用牌照稅。 例如甲君所有2400CC自用小客車,因10月21日水災泡水送修,經修車廠評估: 狀況1:車輛無法修復應報廢,可退還11,230÷365×72=2,215(10月21日至12月31日)。 狀況2:維修20日需暫停使用,可退稅金額11,230÷365×20=615元。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體恤受災納稅義務人心情,對泡水車溢繳使用牌照稅案件,自星期一(10月25日)起一週,派員至受災最嚴重之蘇澳鎮,於公所受理民眾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申請,凡車主本人持身分證、印章及修車廠之修復證明文件,即可現場退現金。其他鄉鎮民眾如有相同情形時,車主本人可攜帶證明文件至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或羅東分局辦理現金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