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照過來,地價稅優惠報您哉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10,相差至少4倍,符合資格民眾,記得要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租金補貼戶,即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而這些承租戶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後,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所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依本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須於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為維公益出租人節稅權益,該處已寄發輔導申請書及通知書予符合資格之公益出租人,倘收到通知請儘速向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亦可多加利用稅捐處網站線上申辦(https://reurl.cc/E20yvn),讓您免出門也能辦!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