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照印花稅法的規定,於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時,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所以,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其所立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應稅憑證,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若要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仍需依契稅條例規定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方能變更。

  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4-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