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改訂100年第4季及101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繳納期間為101年2月20日至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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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之100年第4季營業稅及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1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原為101年2月1日至2月10日,茲因作業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爰順延為101年2月20日至2月29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同條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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