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可否自行銷燬?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自99年2月1日起,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營業人若依前述規定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前述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