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或是違章建築,買賣移轉時仍需要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報契稅移轉時,買賣雙方應填寫契稅申報書(申報人欄位需雙方共同核章),並檢附公定格式移轉契約書正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等資料至本局所轄稅務局辦理申報。民眾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點選不動產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申辦,不受時間、地點及交通限制,輕鬆又便利。

  如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