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因欠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執行扣押,在未收取存款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扣押命令,於該分署未收取存款前,未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收取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後,僅有逕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金錢債權之權利,納稅義務人並未在存款遭扣押時就喪失存款的所有權,因此於執行分署未收取金融機構之存款前,納稅義務人尚未清償欠稅。稅務局再次提醒車輛所有人請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