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可享土地增值稅減稅優惠,但繼承無法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繼承重劃後土地,再行移轉他人,因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無論是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的重劃土地,或是民眾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雙重減稅優惠。雖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但重劃後土地因繼承已發生第1次移轉,且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後再移轉,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之規定。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