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本縣自101年1月1日起,凡受金融風暴衝擊營運困難的企業,失業或放無薪假的民眾,如因財務困難無力如期繳納稅款,可申請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鑑於全球景氣循環瞬息萬變,連帶衝擊國內企業可能隨時面臨產能衰退,進而實施無薪假及裁員,為及時因應現實社會需求,紓緩企業及民眾財務壓力,遂訂定「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將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列為常態性業務,同時使徵納雙方對於本縣辦理地方稅延期或分期有共同認定標準。
地方稅務局指出,這項作業原則自101年起1月1日起實施,適用範圍為本縣開徵的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案件。適用對象為:
一、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30%以上者。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二)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三)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三、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地方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為:
(一)稅款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向該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如尚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點選法令規範/行政規則參閱,相關申請書表則置放於下載專區,請自行下載使用,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