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姬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梅姬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臺中訊)梅姬颱風外圍環流對臺灣部份區域造成災害,該局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又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若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該局除於各單位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請書表外,另於網站(www.ntact.gov.tw)/各項稅務專區/災害損失專區提供線上申請及相關書表供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陳苑萍,電話:04-23051111轉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