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9年12月買了1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所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10)年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1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更新日期:110-03-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