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演藝團體依公益團體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演藝團體成立係以公益為目的,並依各縣市自治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上述所稱以公益為目的,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該分局表示,演藝團體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先究明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填寫適當的申報書,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 納稅義務人若對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