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房屋時,記得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節省房屋稅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個人自行新建或移轉取得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向房屋所在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房屋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要件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特別提醒,移轉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可以加填附聯申報使用情形,亦可運用網路經由該局網站(http:// www.tax.taichung.gov.tw)首頁申辦櫃檯點選線上申辦,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及交通往返奔波,非常輕鬆又便利,請民眾多多利用。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