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近日父親過世後留下遺囑,將名下數筆不動產由兄弟2人分別繼承,如果持該遺囑辦理物權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2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就具有印花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動產的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13 條第3 項規定,如果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貼用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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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4-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