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欲藉申請復查程序規避禁止財產處分之保全措施是不可行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
如逾期未繳,政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
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
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9月10日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例如通知監理機關或地政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車輛或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能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進行移轉。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如有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仍會被禁止處分。若急欲出售財產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一旦財產被禁止處分,將影響出售時機或貸款的准否及申請貸款的額度。因此,若有應納之稅捐,仍請如期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