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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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能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