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房屋稅享優惠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21/04/06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不論房屋為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均可為適用房屋稅1.2%的優惠稅率。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該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1.2%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4-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