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減時,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否則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會被按短匿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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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並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3萬5,000元至7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7萬元至10萬5,000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10萬5,000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前二點情形,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

提醒民眾,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減時,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避免事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發生漏稅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更新日期:110-03-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