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有期限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移轉北屯區土地,並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餘元,繳納期間自110年2月1日起至3月2日止,民眾認為稅額過高,遂於110年3月5日申請按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遭該局否准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載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該局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上開案例為例,該民眾移轉土地經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最遲應於110年3月2日以前補行申請才符合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