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要: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捐贈者,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99年9月2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之捐贈,該捐贈除符合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所籲請各機關團體儘速自行檢視帳證,如有前述情況,儘速依規定補繳並補報,倘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