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料理米酒宜擺放在料理用品區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99年9月1日公布,行政院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本次修法,係因我國米酒主要供烹調上使用,為確實反映國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爰將料理酒類中新增「料理米酒」,以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之健康。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通路業者,鑒於料理酒與飲用酒並非同類或類似產品,兩者在用途、品質、最終使用者、通路、消費者習慣、價格政策並不相同,爰請於販售「料理米酒」與「一般料理酒」時,擺放於料理用品區陳列,即與鹽、醋、醬料等料理用品擺放同一區,勿與飲用酒置放同一區,方便消費者至料理用品區選購,並協助引導。另製作宣傳廣告時,亦請配合將料理酒類置於料理用品區版面,並依財政部公告之警語「食用含酒料理,請勿開車」標示,俾與飲用酒有所區隔。該分局即日起將派員視察並輔導業者配合。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