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6分之1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因此,房屋供作營業登記,即使實際使用面積未達6分之1,依規定仍應以該樓層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房屋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