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風災受有損害,可申請緩繳稅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度颱風梅姬造成宜蘭地區淹水成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因遭受水災有實際繳納困難,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於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表示,可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稅的稅目為: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1.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如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申請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至於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適用對象條件有3類: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請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梅姬颱風災損申請專區/梅姬緩繳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退稅疑義時,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