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於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受贈之土地,於原贈與人持有土所有權期間,其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得自漲價數額中減除或抵繳增繳之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相互贈與,可以自由選擇「不課徵」或「繳納」方式,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若該不課徵土地,未來漲價空間大,則日後移轉時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選擇不課徵時應考慮清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3-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