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移轉始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君詢問,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交通用地之土地,現供省道臺9線使用,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要件有: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三、無都市計劃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等事項者。因此,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林君所有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