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開徵期間可申請自100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9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近期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是否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說,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因此,即使地價稅已開徵,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納稅義務人,仍得提出申請,惟應自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9及17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如有疑義者,得以電話或至稅務局總局及岡山、旗山二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