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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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3條規定,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同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或訴願法第51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本局於1樓大廳右側設有檔案應用服務區,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或複印檔案的舒適環境,並備有電腦、印表機等設備,歡迎有需求的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110-03-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