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視同買賣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交換土地視同買賣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交換屬土地有償移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申報時依各筆地號土地分別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並檢附已完納或不課徵印花稅之土地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等其他證明文件。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交換土地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3-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