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選擇適用免徵營所稅者,請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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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原促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2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原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經依原促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檢齊文件,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公司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補送齊全;公司逾期提出申請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於原促產條例第9條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獎勵。但賸餘期間不足1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賸餘期間,自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該局指出,甲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依原促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選定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已取得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完成證明函,因完成證明所載投資計畫完成日為97年12月20日,依原促產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甲公司應於98年12月20日以前檢附文件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利事所得稅;甲公司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檢齊文件,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得於期限屆滿前(98年12月20日)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惟甲公司遲至99年1月13日始檢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財政部核定該公司自文件檢齊之日99年1月13日起至102年12月12日止,3年11個月之期間(所餘102年12月13日至同年12月19日間之畸零日數不予計入)給予免稅。公司雖僅逾期24天提出申請,結果導致免稅期間短少1年1個月。
該局提醒,依原促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利事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