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 不得標示為「料理米酒」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又到冬季進補的時節,料理米酒需求量大增,依菸酒稅法第2條之料理米酒規定,料理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應有「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

   在國內產製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專供烹調用酒,倘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料理米酒,係屬「其他酒類」,非屬「料理米酒」,不得以料理米酒名稱標示。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請酒製造業者審視原核准之菸酒產品若不符料理米酒規定者,請依規定重新辦理菸酒產品登記並註銷原產品登記。

   另如發現不法菸酒,請撥打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 08-7323848或0800-867890。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更新日期:110-0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