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未能免除加徵15%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後,表示願意繳納本稅,但要求免繳滯納金,因與現有法令規定不合,故無法免除加徵15%滯納金。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以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間內繳納稅款,如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外,尚需加徵15%滯納金,並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

      所以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反而不划算。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4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