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應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該局於接獲國稅稽徵機關通報後,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仍未申報,將以生存配偶取得該筆土地之登記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該局將逕行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