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合建分屋取得房屋 記得要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由建商及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所以地主分配取得之房屋,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際上屬於交換行為。如果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該局特別提醒,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332、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