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當心被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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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就業或財務規劃等因素,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再購買他處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者,得就該土地增值稅數額內,檢據向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先購後售亦同。

該處進一步表示,核准重購退稅者,應注意如下事項以免被追繳原退稅款:(一)重購地自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移轉(包括夫妻贈與)。(二)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於五年內不得全戶遷出,致重購地無人設立戶籍。(三)重購地五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更新日期:110-02-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