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仍應課徵贈與契稅(6%)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不論是建築中變更子女為起造人名義,或是起造人從一開始就設定為子女,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只要有受贈之事實,依法都必須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6%)。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契稅超過期限申報,每逾3日將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故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