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事業,以負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且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