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住在北區的林小姐來電詢問,興建中房屋因故需變更房屋起造人,房屋建築完成後是否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但應於房屋建築完成後,檢附興建房屋相關資料[如工程合約書、起造人付款憑證、營造廠收款憑證、發票等證明文件],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如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到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