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依法提起訴願,應按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對稅務局核定補徵5年地價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復查未獲變更,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30日內,循序依法提起訴願,欠稅是否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已依法提起訴願,若未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欠稅則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核定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時,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該欠稅就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則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該欠繳之全數應納稅額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上網查詢,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03)5518141轉510至5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5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