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來電,他經由簡易訴訟程序,取得「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民事勝訴判決,詢問是否可據以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以便後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故債權人持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即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無需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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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2-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