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納稅義務人張先生詢問,今年1月繼承母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是否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會隨著改變,所以辦理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累進稅率,相差至少4倍以上,提醒民眾如有繼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別忘了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就可以在當年度適用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