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駕駛執照吊扣期間,無免稅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駕駛執照若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不符合免稅規定,取消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依規定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或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之情形,與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不符,仍應俟吊扣期滿領回駕駛執照後,所持有車輛符合免稅條件,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核定免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