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合約雙方各執一份,應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工程合約雙方各執一份,應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據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同一憑證如書立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一份者,每人所執之1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1人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