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未辦理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即不能使用公共道路,使用牌照稅也自註銷牌照日起停徵。因此,車輛所有人必須重新辦理驗車領牌後,才能再行駛。

車輛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通知註銷牌照後,如車輛所有人未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仍行駛於公共道路被查獲,其註銷牌照前已合法送達之欠稅,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另自註銷牌照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期間之稅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繳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民眾,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牌照之車輛,切勿再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處罰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110-02-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