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戶房屋擇定自住,有關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節稅撇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民眾詢問其名下第四戶房屋為自住使用,是否可申請房屋以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頒訂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者。其餘的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自住房屋,符合規定可選擇非自住房屋稅較高的房屋,擇定為自住使用,就可以減少房屋稅負擔唷!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10-02-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