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參與營建工程投標,其押標金轉列保證金及領回押標金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也不在原本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不需要另行貼繳印花稅。相反的,如有另外開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先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已經等同於另外書立一個應稅憑證,應依照規定由招標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另貼繳印花稅。

進一步說明,投標後若未得標,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外書立收據,不發生應貼繳印花稅問題,如有另外開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按金額千分之四由投標人貼繳印花稅。

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

更新日期:110-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