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道路使用之法定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反映,其所有土地已無償供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如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持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該法定空地不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已,亦可計入建蔽率,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而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私有土地若屬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但必須注意該土地是否為房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法定空地,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徒增困擾,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10-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