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仍適合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家人近期將出售房地,已先遷出戶籍搬至新居,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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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2-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